苏教助函〔2010〕48 号
各省、市(县)属高校,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切实做好2010 年度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 号)、《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参动〔2009〕88 号)、《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五十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防部征兵办公室)以及《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0 年度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材料审核及上报备案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0〕103 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要点
(一)从2009 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息。
(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中的“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即毕业第二年之后入伍)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三)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 元。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 元的,按照每年6000 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 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四)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五年一贯制)、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五)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在其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省财政收到中央财政补偿和代偿资金后,省教育厅划拨到应征入伍者的毕业高校,高校将资金逐一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六)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应于翌年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班学生纳入新兵征集范围,其前提是: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能够提前毕业;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上述对象应征入伍的,当年按流程申报审核补偿代偿材料,在第二年取得毕业证书后由其毕业高校随同当年毕业生申请和拨付补偿代偿资金。
二、2010 年度申报注意事项
(一)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2010 年后(含2010年)毕业的应征入伍者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必须在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登记后才具备申请资格。应征入伍但离校前未参加网上预征报名的2010 年应届毕业生(含女兵和翌年毕业生),在被初定兵(经过公示和复查成为“准新兵”)后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征兵部门领取“补报校验码”,凭此到毕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在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中补报名。
(二)高校毕业生一旦确定入伍,其身份信息就属于军事涉密信息,处理或传递时都须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办理。各高校、各县(市、区)教育局必须指定职能机构和专人负责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材料受理、审核和上报工作,严格按照保密规定保存和传递相关材料。2011 年3 月31 日正式申报结束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把管理系统中的申请信息简化为姓名、身份证号和补偿金额,请各高校提前将有关明细信息导出并妥善保管,
(三)2010 年度申报对象包括:2010 年应征入伍的当年毕业生、2010 年应征入伍的翌年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书后申领资金)、部分漏报的2009 年入伍的当年和翌年毕业生。各地、各高校必须主动与2010 年应征入伍毕业生联系,协助其办理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确认其已经在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中有效登记。对2009 年应征入伍且尚未申请补偿代偿的符合政策规定毕业生,各地、各高校应按政策规定受理(不需在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中登记)。
(四)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时,应首先在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中查询确认学生信息(2009 年入伍补申请者除外),若申请人提供有效《入伍通知书》、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已在申请表中盖章确认,则可审核通过该申请。
(五)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已按规定审核确认的申请表后,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江苏省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申请信息采集表》(表式和填报说明见附件1),管理系统根据此表信息生成《江苏省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明细信息汇总表》(附件2)、《江苏省2010 年度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审核备案汇总表》(附件3)和《江苏高校补报2009年度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审核备案汇总表》(附件4)。各校若需保留学生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请在系统之外收集留存。
三、材料保存与上报备案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实行申请备案制,高校对补偿代偿申请进行终审,原始材料由高校存档备查。请各高校确保申请材料完整、规范。
(二)高校上报备案的材料包括:《江苏省2010 年度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审核备案汇总表》和《江苏高校补报2009 年度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审核备案汇总表》(在管理系统中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以特快或挂号信方式邮寄,信封上注明“义务兵学费补偿”)。两份表同时报送,没有申请数据的请执行零报制度(即2011 年3 月31 日在管理系统中点击“零报”,打印零报表后盖章报送)。
(三)上报备案日为2011年3月31日(以管理系统操作和邮戳为准)。为保证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能及时获得补偿代偿资金,请高校最多提前2 日报送,亦不可延后报送。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高校按本通知要求的方式报送备案材料,为避免被遗漏,请不要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上报。邮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 号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编:210024。
(二)各地、各高校应向毕业生及其家长全面、正确地解释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及时上报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我中心将及时研究答复(联系人:陈忠斌;联系电话:025-83335380)。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