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管理 > 学生资助 > 正文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须知

时间:2011-04-22   来源:   点击:

一、还本付息

(一)正常还本付息

1、正常还本付息日为每年1221日(合同最后一年为831)。借款学生应提前5日将需要还本付息的资金存入邮储账户内,为防止借款学生对借款利息计算不准确,建议借款学生适当多存一定数额,以确保还本付息资金的顺利扣收。

2、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委托邮储江苏分行于每年1221日(合同最后一年为831)进行本息回收资金的扣收,贷款资金扣收后,借款学生应及时核对账务。如有错误,应及时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取得联系。

(二)提前还款

1、每年115日及715为固定提前还款日,借款学生应提前1个月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提前还款申请。

2、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借款学生应在提前还款日前5日,将提前还款资金存入邮储账户内。如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额本金且在非贴息期间时,应利随本清,即借款学生应于提前还款日在归还本金同时归还本金产生的贷款利息。为防止借款学生对借款利息计算不准确,建议借款学生适当多存一定数额,以确保还本付息资金的顺利扣收。

3、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委托邮储江苏分行于提前还款日进行提前还款资金的扣收,资金扣收完成后,借款学生应及时核对账务。如有错误,应及时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取得联系。

4、提前还款后剩余的贷款金额,仍按照等额本金方式偿还。借款学生的借款期限不变,年还款额减少。提前还款资金扣收完成后,借款学生应主动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联系,取得调整后的还款计划信息。

(三)贷款逾期

1、贷款逾期后,将按照130%计收罚息。

2、借款学生应在发现贷款逾期后及时主动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取得联系,补交逾期本息及罚息。

3、借款学生本息逾期信息将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及银监局违约统计系统。

二、合同变更

(一)账户遗失

借款学生发生邮储银行卡或存折遗失等情况时,应及时到当地邮储挂失,重新补办卡或存折,重新补办的存折号不变,无须办理手续。

(二)还款计划变更

1、借款学生出现升学、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时,应及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合同还款计划变更。

2、借款学生升学(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或第二学位)的,将延长其宽限期和贴息期,推迟开始还本付息的时间,但总借款期限不变。借款学生应携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还款计划变更申请。

3、还款计划变更申请通过审核后,借款学生应及时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联系取得调整后的还款计划。

(三)共同借款人变更

共同借款人发生死亡等其他原因时,借款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重新确定新的共同借款人,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共同借款人变更手续。

三、借款人应注意事项

(一)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提供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三)按照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保证在还本付息日5日前在借款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四)借款学生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毕业时间、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当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借款学生死亡的;

2、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出现失业、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可能会对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3、借款学生出现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4、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5、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

6、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被劳动教养、被强制隔离戒毒或受刑事处罚;

7、发生其他影响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情况。

(六)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所需资料,配合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及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借款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借款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或重复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八)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每年应主动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联系一次,配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做好每年一次的家庭访谈工作。

四、特别提醒

(一)借款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

(二)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国家开发银行及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有权不经借款人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借款人个人信息以及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

★(四)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个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五)借款人应在还款后及时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邮储江苏分行进行账务核对工作,防止出现逾期。

上一条:关于2010-2011学年国家助学贷款材料审核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二〇〇九年度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指南

版权所有 © 欧博ABG会员网址 - abg欧博会员登录

电话:025-86718692

地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苑路3号  邮编:21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