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01号)要求,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顺利实施,真正做到“应贷尽贷”,促进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地推进,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统称“普通高校”)分别负责落实。
第二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是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的主要依据,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把关。资助对象疏漏或不符合条件学生通过审核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统称“学生”)。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组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资助对象父母均已故的,可在其直系亲属、同学、老师或近邻中选择一名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纪录、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居民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五条 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仅限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一采取向资助对象所在高校汇款的方式发放,不得向借款人发放现金或向其他账户转账。
第三章 组织落实
第六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全面部署、指导、汇总和监督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工作,负责部署实施贷款资格审核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应尽快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也可采取依托现有职能部门、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形式)。暂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应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协调明确职能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普通高校应按要求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履行对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贷款申请人资格、配合贷后管理等职责。
第九条 对参加高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高级中学具体落实;对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各普通高校组织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具体落实。
第四章 新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所属各高级中学的毕业班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有贷款需求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属高级中学分别成立“学生信用和生源地贷款资格评议小组”,逐校审核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对当年贷款资格审核结束后,因家庭变故、突发事件等新增的有贷款需求的参加高考学生,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各高级中学应及时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三条 在高考录取新生报到入学后,各普通高校应根据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机构工作需要,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各普通高校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见苏教财〔2007〕38号)对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对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在校生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和贷款需求汇总。
第十五条 以后年度,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高校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但应配合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对在校生中因家庭变故、突发事件等新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学生,高校应按规定予以认定、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 在外省普通高校就读的江苏省籍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若入学前未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则由其所在学校参照我省政策要求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贷款资格审核。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每年3月份,省教育厅、财政厅部署各市、县(市、区)、各高校当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总体额度、组织申请和贷款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十八条 新生贷款资格审核工作要求如下:
(一)每年3月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向毕业班学生宣传解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班级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参加高考学生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审对象范围。
(二)每年4月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分别成立“学生信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评议小组”,根据省统一部署,逐一审核确定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同时,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人员将上述学生名单录入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三)每年4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辖区内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学生名单书面汇总表报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表式见附件1)。
(四)跨县(市、区)就读、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参加高考学生,经中学隶属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初审并报送该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后者纳入本地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学生名单。
(五)被确认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中学证明(格式见附件2)、身份证,与家长共同向户籍所在地经办网点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工作要求如下:
(一)省内普通高校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
1.每年3~4月份,省内普通高校按要求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管理系统。每年4月底前,将书面汇总表报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表式见附件3)。
2.每年6月底前,各普通高校向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开具贷款证明(格式见附件4)。
(二)在外省普通高校就读的江苏省籍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由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每年4月底,外省高校将我省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集中报送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表式参照附件3),并及时向学生开具贷款证明(格式见附件4)。
(三)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高校贷款证明、学生证、身份证,与家长共同向户籍所在地经办网点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各普通高校在进行贷款资格审核时,应区别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资助优先顺序依次为:(1)孤儿;(2)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3)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4)重病户(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5)低保户;(6) 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7) 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8)低收入(指其他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就学基本费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年6月底前,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各市、县(市、区)和各普通高校报送的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学生信息汇总、分类,抄送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连同全国普通高校名单通过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下达各市、县(市、区)的乡镇/街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网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考虑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特殊情况,2007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的贷款资格审核和信息反馈工作仍参照原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贷款的贷前审查和信息报送模式,即:
(一)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由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实施,学生凭学校开具的贷款证明(见附件4)、学生证、身份证,与家长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网点申请办理;
(二)高考录取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与家长共同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网点申请办理;
(三)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会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向经办网点印发江苏省内外普通高校名单,经办网点只向该名单内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助学贷款;
(四)经办网点应按《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明细报表》(见附件5)要求保留借款人信息,待管理系统正式启用后予以补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