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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照新机制实施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4-11-25   来源:   点击:

 

苏教贷〔20048

各省属高等学校,工行江苏省有关市分行,有关市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8号)要求,今年新学年开学后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新机制实施。经公开招投标,各省属高等学校(含省级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市县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和2004年至2008年各年度的发放控制额度均已确定(详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工作。采取新机制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大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的重大举措,各高校和各市分行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应主动与经办银行磋商银校全面合作事宜,积极按新机制要求启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市分行应顾全大局,合理调配资源,提高服务效率,通过深入挖掘学校和学生的需求,创新银校合作形式,提升档次,努力实现双赢。各高校与经办银行应在1130日前完成银校合作协议签订工作,并于126日前将协议副本报省教育厅、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协议样本见附件五。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机构,制订工作制度。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高校一把手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副书记)具体负责助学贷款工作,并设立校级学生贷款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直接管理学生贷款工作,原则上在校生6000人以下的高校配12名专职人员(在校生每增加6000人即增配1 名专职人员),安排工作经费,配置工作设备。各高校必须按国务院和我省要求在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支付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各经办银行要落实专人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日常工作。各高校和各市分行应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和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印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苏教贷〔20046号),制订相应的国家助学贷款内部工作制度并报各自主管部门备案。要明确分工,强化职责,规范管理,确保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顺利实施。

三、加强思想品德教育,采取切实措施控制信贷风险。通过诚信教育和信息化管理等措施,将助学贷款信贷风险控制在较低范围内,确保该工作健康发展。各高校要将学生诚信教育纳入学生管理工作范畴,对全体学生进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诚实守信的教育,培养借款学生发奋成才、报效祖国的良好品德。要千方百计设立勤工俭学岗位,鼓励学生通过一定的劳动取得经济资助。各校要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学生提前还款。运用管理系统及时跟踪助学贷款工作进展和还贷情况。经办银行必须按要求建立助学贷款还贷监测机制,及时将学生还款信息反馈合作学校,积极配合高校开展金融业务知识教育和还贷指导,形成银校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四、严格做好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工作。各高校和各市分行均必须严格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贷款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高校必须对报送的申请审批表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主动配合银行进行申请贷款学生调查和个人信用审查工作,在办理借款学生的离校手续前必须确认其已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计划,必须及时、准确地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毕业、离校及就业去向等信息,根据管理系统反馈的信息积极配合银行做好追踪清收工作。经办银行按照贷款审批和操作流程要求,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规定的借款人条件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贷款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

五、全面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化管理。各高校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必须使用“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尚未安装管理系统的高校应尽快配置电脑和网络设备并与软件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指导和监督高校使用管理系统,组织人员培训,制订信息化管理规范,定期将全省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导入管理系统。各高校负责将贷前审查信息(申请审批表内容)录入管理系统,将经办银行提供的终审信息导入管理系统,定期从省级服务器下载本校贷款发放与回收数据。经办银行应按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向高校提供贷款审批、贴息申请和风险补偿等相关的电子数据。高校和经办银行均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录入管理系统和银行信息系统的数据准确无误,对录入有误的数据必须及时更正。

六、各市必须尽快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根据苏政办发〔200488号通知要求,各市应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确保市(县)属高校和省属高校一样同期按新机制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市教育局必须指定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统计、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等日常管理工作机制,主动与财政部门协商落实其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在1130日前会同财政部门与工商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各市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

七、及时反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展信息。2004126日前,各高校和各市教育局分别将《江苏省高校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情况表》、《市(县)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工作进展情况表》填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为及时发现并解决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存在问题,总结并推广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确保新机制顺利实施,各地、各高校和各经办行应及时上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工作经验以及建议等。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25-8323912383239159(传真),电子邮箱:(见文件);工行江苏省分行联系电话:025-528580565285808652858050(传真),电子邮箱:(见文件)。

附件:

一、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及贷款额度一揽表(工商银行)

二、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送审表

四、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批准借款学生花名册

五、江苏省省级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工商银行

六、市(县)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工作进展情况表

七、江苏省高校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情况表

上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新规定新在哪儿?

下一条:关于统计2004年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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