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
自2001年7月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办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以来,该项业务得到了较好的发展,截至2004年底,全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余额达1.95亿元,获贷的大学生达3.6万人次。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国办发[2004]51号、68号文件,要求各地继续推进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开展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对贫困农民的子女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贫困农户从根本上脱贫致富的最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各联社(包括农商行,下同)要提高认识,积极、稳妥、安全、有效地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已经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要继续开办,没有开办的,今年要开办。
二、加大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必须附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有关政策介绍材料的紧急通知》(教学厅[2004]1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必须附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有关政策介绍材料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教传电[2004]30号)要求,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印制《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指南》, 由各高校随录取通知书发放给录取江苏省内高校的2005级新生。高校还要利用校报、校内网站、信息报栏等形式向在校学生进行贷款政策宣传。农村信用社应对本地有子女考取高校的农户做好宣传、咨询工作,力争使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有助学贷款需求的农户子女都能及时获得贷款,顺利入学。
三、调整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对象。由于今年全国各地都实施了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因此从今年开始,我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限于江苏省籍,户口在各联社服务辖区内的,考取江苏省境内的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中用普通高校计划招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学校名单见附件2)。若高校因合并、更名等原因产生的增减,由省教育厅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出函通知有关农村信用社。
四、规范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发放及贷后管理工作。申请依据是: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老生凭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证明(见附件1)。
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根据学生每学年所需基本费用确定,原则上每学年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元。借款人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学生毕业后6年。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应在保本微利的情况下,尽量不上浮或少上浮。
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要统一使用由农村信用社向高校汇款或转账的方式支付,不得直接支付现金或转入学生的消费卡。
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仍按贷款合同期内财政贴息50%的政策执行。
五、高等学校要加强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的辅助管理工作。各高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应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取标准及收取学费的开户行和账号,并及时从江苏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中获取本校大学生获得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各高校对大学生要开展经常性的诚信教育,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生在学习、生活上要予以关心,在就业上要加强指导和倾斜,要将获贷学生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后第一就业单位及时告知发放贷款的农村信用社。
六、其他有关事项。本通知未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仍按省联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信联发[2002]81号)的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