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2006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即将开始,为了更好地保证贷款工作顺利进行,特补充通知如下:
1、请各院(系)学工秘书根据《2005-2006年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时间表》于11月初通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银行举办的贷款填表讲座,并现场填写贷款表格。
2、申请贷款学生将填写好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于11月14日前交各院(系)学工秘书。11月20日前,学工秘书将学生申请贷款金额、南京工商银行存折号输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并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向学生处上报贷款信息,同时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返还给学生。学生申请贷款金额信息上报后不得更改。
3、学生放寒假时必须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带回原籍,表格中 “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意见”一栏,农村生源由生源所在地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盖章,城区生源由生源所在地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盖章。下学期开学后,于2月24日前将表格交各院(系)辅导员。2月28日前,请各院(系)学工秘书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按“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中学生学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上交学生处。
4、请各院(系)学工秘书根据《2005-2006年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时间表》于11月底再次通知贷款学生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银行举办的贷款签约确认活动,银行现场收取贷款专用档案袋内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以外的全部贷款申请资料。材料不完整的学生不予贷款。
5、贷款学生认真填写各项表格,保证各项信息准确无误。
6、贷款学生认真准备各类贷款资料,并将准备好的各类资料按贷款专用档案袋上的顺序排列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