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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时间:2007-08-31   来源:   点击:

2006321

为积极支持全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对象

1.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在省内高校就读或者刚被省内高校录取的全省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户籍在江苏省内;(2)被江苏省内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成人夜大、函授、自学考试学员);(3)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品学兼优、勤俭节约;(4)家庭经济困难,难以足额支付学生当年所需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3.上款所称“江苏省内普通高校”含江苏省内独立学院、民办院校和用普通高考招生计划招生的成人高校,名单见附件3(下同)。江苏省内普通高校名单若有变动,则由省教育厅和省农联社发文通知各县(市、区)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二、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人

4.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是:贷款对象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稳定的收入来源;(3)诚实守信,在当地信用社无不良信用记录。

5.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信用社直接提出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基层信用社负责审核申请人资格,并在县级联社授权范围内决定是否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

三、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方式

6.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一般采取“担保贷款”方式,也可在农户贷款证授信额度内发放“信用贷款”,具体由基层信用社视情况确定。

7.若采取担保贷款方式中的“保证贷款”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对象必须是保证人之一,但不能作为唯一的保证人。

除贷款对象以外的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户籍独立且在业务受理信用社的服务区域内;(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4)诚实守信,在当地信用社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请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8.若贷款对象为当年考取江苏省内普通高校的应届学生,则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人必须向农村信用社提供以下材料:(1)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2)申请人户籍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者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3)与贷款相关的人员资信和抵押(质押)物权属资料;(4)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9.若贷款对象正在江苏省内普通高校就读,则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贷款对象的学生证;(2)贷款对象所在高校出具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证明》(样式见附件1);(3)与贷款相关的人员资信和抵押(质押)物权属资料;(4)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五、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额度与期限

10.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额度为:原则上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

11.贷款期限由业务受理信用社根据申请人的还款能力确定,但最长不超过贷款对象大学毕业后六年。

12.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到期后不办理展期。

六、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

13.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

14.为减轻贷款对象所在家庭的经济负担,贷款对象在校期间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由省财政全额一次性补贴给农村信用社。“贷款对象在校期间”指:从贷款对象入学年月起,按其学制推算至毕业年份的920,不随贷款对象的学籍调整而变动(下同)。在此期间,借款人不需承担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

贷款对象在校期间以外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借款人有义务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15.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的程序是:每年1月底前,各县级信用联社将上一年度发生的每笔贷款的利息计算至贷款对象的学制规定毕业年份的920,若贷款期限早于毕业时点,则计算至贷款到期日,并将《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统计表》(含电子表格,表式见附件2)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上一年度的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转拨至各县级联社。

八、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

16.为促进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让贫困家庭大学生及时获得贷款支持,我省设立“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

17.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上一年度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总量的5%,一次性拨付省农联社,省农联社按计划拨付给各县级联社,该项资金一律纳入营业外收入核算。

九、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方式

18.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必须当年申请、当年发放,统一采取信用社向高校汇款或转账方式,不得向借款人发放现金或转存个人金融账户。

19.贷款对象为大学新生的,业务受理信用社(支行)要在其《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上注明“该生已获生源地助学贷款×××元,期限××年”并加盖信用社(支行)公章。

贷款对象为在校大学生的,业务受理信用社(支行)要按要求填写“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证明回执”(样式见附件1),加盖公章后用挂号信寄送贷款对象所在高校学生处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

20.省内各普通高校出具生源地助学贷款证明和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应注明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本校学费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等,以便农村信用社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

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贷后管理

21.各县级联社要将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纳入“12481生源地助学贷款”科目核算,单独建立台账,与不享受财政贴息的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分开管理。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苏地税〔200255号),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操作办法按税务机关有关规定执行。要加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关注并在必要时帮助借款人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提高还贷能力,督促借款人增强信用观念,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22.各高校应及时从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下载本校学生获得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的明细数据,并按要求进行核对和反馈工作。要对贷款对象进行诚信教育,督促其勤奋学习、遵纪守法,确保正常完成学业。如果贷款对象有退学、休学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其所在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通报,必要时应协助业务受理信用社清收助学贷款。

十一、本办法由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0651实施。20027月省信用联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苏信联发[2002]8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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